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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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703民初7028号 | 原告 | 原告: 绵阳杰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尚大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3225043 | 一、被告四川省尚大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绵阳杰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58377元,并承担以1258377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至给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尚大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项判决给付义务中的708289元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绵阳杰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53元,由被告四川省尚大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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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川0703民初7028号 | 原告 | 原告: 绵阳杰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尚大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1-13 | |
2 | 其他 | (2015)绵民终字第2424号 | 被上诉人 | -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