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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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302民初1879号 | 申请人 | - | 40000 | 对被申请人成都盛世力通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7-2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川0302民初420号 | 原告 | 原告: 自贡市昌隆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恒运昌盛商贸有限公司 | 33000 | 一、被告天津恒运昌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自贡市昌隆物资有限公司定金3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自贡市昌隆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5.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525.00元由原告负担125.00、被告天津恒运昌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缴1062.50,被告向法院缴纳462.50元及履行本判决主文义务时支付原告9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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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成都盛世力通钢铁有限公司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19-02-26 | |
2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成都盛世力通钢铁有限公司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18-09-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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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302民初1879号 | 原告 | 原告: 自贡市昌隆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盛世力通钢铁有限公司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18-11-2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302民初1879号 | 原告 | 原告: 自贡市昌隆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盛世力通钢铁有限公司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18-11-15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川0302民初420号 | 原告 | 原告: 自贡市昌隆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恒运昌盛商贸有限公司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17-07-05 | |
4 | 其他 | (2017)川0302民初420号 | 原告 | 原告: 自贡市昌隆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恒运昌盛商贸有限公司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17-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