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教育局

正常 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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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黔0181行审49号
被执行人
-
10360
一、对申请执行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清镇市林业局)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清土罚[2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即要求被执行人清镇市教育局履行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清镇市非法占用0.7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10360.00元(大写:壹万零叁佰陆拾元整)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执行; 二、上述第一项强制执行内容中要求被执行人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清镇市教育局履行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清镇市非法占用0.7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措施由申请执行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清镇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完毕后将执行结果函告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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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2
其他
(2021)黔0181行审50号
被执行人
-
--
一、对申请执行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清镇市林业局)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清土罚[2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即要求被执行人清镇市教育局履行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清镇市非法占用1.10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执行; 二、上述第一项强制执行内容的强制执行措施由申请执行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清镇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完毕后将执行结果函告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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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3
其他
(2021)黔0181行审48号
被执行人
-
29840
一、对申请执行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清镇市林业局)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清土罚[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即要求被执行人清镇市教育局履行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清镇市非法占用2.23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29840.00元(大写:贰万玖仟捌佰肆拾元整)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执行; 二、上述第一项强制执行内容中要求被执行人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清镇市非法占用2.23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措施由申请执行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清镇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完毕后将执行结果函告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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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4
其他
(2021)黔0181行审38号
被执行人
-
--
一、对申请执行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清镇市林业局)2020年6月9日作出的清土罚[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即要求被执行人清镇市教育局履行限30日内自行拆除在清镇市犁倭镇打鼓村芒株组非法占用1.8495亩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执行; 二、上述第一项强制执行内容的强制执行措施由申请执行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清镇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完毕后将执行结果函告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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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5
合同纠纷
(2019)黔0181民初4573号
第三人
原告:
贵州金蜘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121600
准许原告贵州金蜘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2元,由原告贵州金蜘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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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6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黔01民再96号
被申请人
-
--
维持本院(2018)黔01民终998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0-03-10
7
劳动争议
(2019)黔0181民初257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清镇市卫城镇麦巷小学,清镇市卫城镇中心学校,清镇市教育局
21607.04
一、被告清镇市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21607.04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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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8
合同纠纷
(2019)黔0181民初743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160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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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9
其他
(2018)黔010行终451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8-10
10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黔01民终99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03-15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黔01民终1589号
被上诉人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3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黔0181民初14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贵州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清镇市教育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岱昀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某某
清镇市人民法院
2023-02-03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黔0181民初9920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盛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清镇市教育局
清镇市人民法院
2023-01-05
4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黔0181民初14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贵州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清镇市教育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岱昀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某某
清镇市人民法院
2022-09-01
5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黔0181民初14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贵州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清镇市教育局
清镇市人民法院
2022-06-15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黔0181民初3254号
被告
原告:
贵州金蜘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清镇市教育局
清镇市人民法院
2022-06-06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黔0181民初8328号
被告
原告:
贵州省绘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清镇市教育局,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清镇市人民法院
2021-11-02
8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2021)黔0181民特1220号
第三人
-
清镇市人民法院
2021-09-26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黔0181民初4573号
第三人
原告:
贵州金蜘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清镇市人民法院
2020-09-10
10
--
(2020)黔0181民初4573号
其他
原告:
贵州金蜘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清镇市人民法院
2020-09-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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