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皖0111民初3941号 | 其他 | - |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2018-07-25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合少民终字第00009号 | 上诉人 | - | 811440.6 | 一、维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12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12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合肥市第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各项损失计81144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980元,由合肥市第一中学负担11647元,由Z某某负担43333元,Z某某负担的43333元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4-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3)苏0192民初12277号 | 被告 | 原告: FRIEDLEANDREWMARTIN 被告: 南京安生外国语专修学校,合肥安生学校,合肥市第一中学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2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S某某,C某某 被告: 合肥市第一中学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
3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2014)合少民终字第00009号 | 原告 | 原告: Z某某,合肥市第一中学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