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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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晋0427民初36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壶关县树人小学校 | 39213 | 被告壶关县树人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程欠款392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被告壶关县树人小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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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晋04民终1636号 | 上诉人 | -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