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青街畲族乡人民政府

正常 长三角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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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浙03民终5112号
被上诉人
-
5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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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浙0326民初494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林龙,W某某
被告:
L某某,平阳县青街畲族乡人民政府,W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
937561.68
一、被告平阳县青街畲族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应良集经济损失36541.30元;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应良集经济损失5365.41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应良集保险金611086.64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应良集保险金284568.33元; 五、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应良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8元,减半收取计7289元,由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应良集负担701元,平阳县青街畲族乡人民政府负担4551元,W某某负担2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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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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