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东北
韩成山
91130821MA07P9MT1T
1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学苑路镇政府后院(原公安局保安公司二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66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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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8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967010
(2024)冀0821执183号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24-01-15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冀08民终3134号
上诉人
-
900677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47.42元,由上诉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各负担24949.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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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2
合同纠纷
(2020)冀08民终3133号
上诉人
-
9006774.29
-29-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47.42元,由陕西D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各负担24949.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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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3
合同纠纷
(2020)冀0821民初987号
原告
-
374142.98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德县山水林田湖二期修复工程第一标段合同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3600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31.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11.62元,总计14142.98元,原告(反诉被告)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944.62元,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9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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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4
合同纠纷
(2020)冀0821民初2330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华美盛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鼎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
2316706.5
一、被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1630443.25元(不含112281.75元质保金); 二、对上述被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Z某某所负的义务,被告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636263.25元内(不含112281.75元质保金)向原告北京华美盛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三、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华美盛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约合同保证金50000.00元; 四、原、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4.57元,原告承担3243.39元,被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Z某某承担923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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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5
合同纠纷
(2020)冀0821民初2329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华美盛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鼎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
1724656.4
一、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1131980.00元(不含质保金81402.00元); 二、对上述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Z某某所负的义务,被告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542676.40元(不含质保金81402.00元)内向原告北京华美盛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三、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华美盛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约合同保证金50000.00元; 四、原、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4.57元,原告承担5987.79元,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Z某某承担648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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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承德鼎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7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冀0821民初39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24-02-05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冀08民终2262号
被上诉人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5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21-04-27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冀08民终3133号
上诉人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冀08民终3133号
上诉人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冀08民终3134号
上诉人
被告:
承德鼎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0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冀08民终3134号
上诉人
被告:
承德鼎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0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20-06-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