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融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唐兴友
91500000MA61AQQMXJ
5000万
-
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人和大道42号附1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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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渝0105民初1820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H某某,W某某
被告:
重庆新融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唐兴友
505000
一、被告重庆新融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H某某、W某某违约金50万元; 二、被告重庆新融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H某某、W某某律师服务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H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9.5元,由被告重庆新融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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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2
--
(2022)渝0105民初1820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H某某,W某某
被告:
重庆新融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唐兴友
505000
一、被告重庆新融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H某某、W某某违约金50万元;二、被告重庆新融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H某某、W某某律师服务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H某某、H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29.5元,由被告重庆新融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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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渝01民终4788号
上诉人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25
2
合同纠纷
(2022)渝0105民初1820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H某某,W某某
被告:
T某某,重庆新融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10-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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