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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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水氢氧化钡26吨。 | 没收上述一水氢氧化钡26吨,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 | 100000 |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 | 2021-09-19 | (青黄)应急罚〔2021〕WH01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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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鄂01民终2259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62元,由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3-06 |
2 | -- | (2022)鄂0103民初9737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 | 210774 | 被告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损失21077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31元由被告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2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03民初9854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余盛诚工贸有限公司 | 7400512.02 | 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239380.26元;
二、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1131.76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的利息,以下欠货款2239380.2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继续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向原告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的,由被告新余盛诚工贸有限公司在5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向原告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82元、减半收取计13591元,公告送达费560元,共计14151元,由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余盛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余盛诚工贸有限公司随同上述判决第一项应付货款一并向原告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18 |
4 | 票据纠纷 | (2016)鄂05民终967号 | 上诉人 | - | 5604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元(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21 |
5 | 票据纠纷 |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118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陵支行 | 800000 | 一、、被告Z某某、Y某某共同清偿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并自起诉之次日2014年9月17日(含本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我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0.5元,原告承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28 |
6 | 其他 | (2015)广海法初字第668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 | 19101.3 | 被告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9101.3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6元,由被告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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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余盛诚工贸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余盛诚工贸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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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鄂01民终22593号 | 被上诉人 | -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9737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2-09-08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03民初9854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余盛诚工贸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武汉昊天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新余盛诚工贸有限公司,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