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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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07-20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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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20 | 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12 | 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19-07-22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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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豫0711执恢11号 | 2021-01-12 | (2014)牧民二初字第512号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豫0724执611号 | 2016-05-04 | (2015)获民初字第1555号 |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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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豫0711执恢11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7-09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5)牧民一初字第105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南宏基电梯安装有限公司,韩运保 | 40440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欠款40440元及利息(利息以4044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30日开始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保全费4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10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为了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待案件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0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获民初字第1555号 | 被告 | 被告: 河南宏基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新乡市东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 660000 | 一、被告河南宏基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获嘉县东苑置业有限公司垫付的电梯款330000元。
二、被告河南宏基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垫付电梯款330000元月利率20‰从2014年7月9日起向原告获嘉县东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款日(暂算到2015年8月20日为89760元)。
三、驳回原告获嘉县东苑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6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666元,由被告河南宏基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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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河南宏基电梯安装有限公司、H某某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2016-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