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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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1-12-15 | 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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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粤0391民初5306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惠冠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C某某 | 265666.27 | 一、被告赣州惠冠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750元、支付截至2021年5月23日的利息14344.19元、罚息572.0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25075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4日按年利率15.4%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C某某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4元,由被告赣州惠冠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1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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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赣州惠冠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C某某 | 赣县人民法院 | 2024-01-02 | |
2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赣州惠冠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C某某 | 赣县人民法院 | 2023-11-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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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391民初5306号 | 其他 | - |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