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8)鲁1403行初39号 | 第三人 | 原告: H某某,贾盈盈,J某某 被告: 德州市陵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一、撤销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2018107《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驳回原告H某某、J某某、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州市陵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