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涌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

正常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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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粤2071民初14320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Y某某,中山市大涌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大涌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中山市大涌镇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57614.05
一、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157614.05元给原告R某某; 二、驳回原告R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8元,减半收取3029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1524元(原告R某某已预交3029元);由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R某某,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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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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