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刘洋
91420100755134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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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08号万科未来中心T2写字楼第34层、38-41层、42层01-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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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726

法院公告 3376

开庭公告 2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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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编造虚假中介业务二、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
其他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编造虚假中介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予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刘畅、黄卫红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刘畅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刘畅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黄卫红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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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湖北银保监局
2021-06-10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2
--
其他
--
--
湖北保监局
2009-11-03
鄂保监罚〔2009〕38号

裁判文书 1372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粤0111民初451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被告:
Y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
28051.5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赔偿损失28051.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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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2
--
(2023)浙0523民初505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Y某某,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224938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H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2493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H某某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5元(已减半),由原告H某某负担1205元,被告Y某某负担21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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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3
--
(2024)苏09民辖终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4-01-10
4
--
(2023)鄂0105民初18336号
其他
-
--
本案按原告某公司甲撤诉处理
2024-01-05
5
--
(2023)鄂08民终167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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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6
--
(2023)鄂12民终284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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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7
--
(2023)辽0881民初416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被告:
L某某
134922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代偿款134922元,并从2021年8月19日起至此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8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盖州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不承担诉讼费,应予退还3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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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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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鄂1222民初306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209373.35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L某某179792.4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L某某29580.87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00元,被告Y某某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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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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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鄂09民终3312号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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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5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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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10
--
(2023)鄂0105民初1513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34420.56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车辆损失32020.5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施救费24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鉴定费261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9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31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363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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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法院公告 337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P某某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3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H某某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4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L某某、W某某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5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D某某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6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D某某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J某某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8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Y某某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9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统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L某某
汉川市人民法院
2024-05-10
10
裁判文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L某某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开庭公告 2037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粤5202民初2438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30-04-01
2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22)粤1821民初47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派得安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佛冈县人民法院
2028-03-01
3
--
--
被告
原告:
云梦县公安局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W某某,N某某,华商(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华商(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沃林瑞达物流有限公司
云梦县人民法院
2024-06-2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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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沪0113民初1391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4-06-24
5
--
(2024)苏0412民初5143号
被告
原告:
常州迪亚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4-06-1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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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4-06-05
7
--
(2024)鄂民再36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市天长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Y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6-03
8
--
(2024)粤0607民初2794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9
--
(2024)粤01民终13917号
被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31
10
--
--
其他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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