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挂绍兴市立医院牌子)

正常 长三角华东
方兴亮
12330600757075506N
51775.7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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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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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挂绍兴市立医院牌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其他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9
绍越市监处罚〔2022〕608号
2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挂绍兴市立医院牌子)未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诊疗放射场所和配套设施等案
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
2800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10-21
绍市卫放罚〔2022〕1号
3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案
其他
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
66000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08-20
绍市卫医罚〔2021〕11号
4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挂绍兴市立医院牌子)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案
其他,安全监管部门的不良记录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2-25
绍越市监罚字〔2021〕94号
5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等案
其他
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2500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10-21
绍市卫消罚〔2020〕5号
6
2020年3月18日,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绍市医会鉴字〔2019〕008号)1份,鉴定时间2019年5月30日,鉴定机构绍兴市医学会,患者姓名忻玲玲,身份证号***,鉴定意见: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浙江医鉴〔2019〕15号)1份,鉴定时间2019年11月26日,鉴定机构浙江省医学会,患者姓名忻玲玲,身份证号***,鉴定意见: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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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终结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发生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无相关从轻或从重情节,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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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健康委
2020-06-15
绍市卫医罚〔2020〕9号
7
经调查后查明,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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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终结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发生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并及时整改,现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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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健康委
2020-02-10
绍市卫医罚〔2020〕6号
8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其他
一、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2019-10-24
绍市卫传罚〔2019〕12号
9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违反消毒管理规定和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案
其他
一、 警告;二、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
市卫计委
2018-07-12
绍市卫传罚〔2018〕5号
10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采取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案
其他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柒佰壹拾玖元贰角(15719.20元);2、从轻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计柒仟捌佰伍拾玖元陆角(785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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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0
市发改委
2017-06-21
绍市发改价检处〔2017〕3号

裁判文书 2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602民初9880号
被告
原告:
张某1
被告: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
1721355.23
一、被告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张某1人民币721355.23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4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1072元,由被告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负担522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7800元,由被告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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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2
合同纠纷
(2021)浙0602民初4474号
被告
原告:
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绍兴越城分公司
被告: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
773441
一、被告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支付原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绍兴越城分公司工程款773441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绍兴越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13元,由原告负担1574元,被告负担783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司法鉴定产生的鉴定费8776元,由原告负担1467元,被告负担7309元,原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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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浙0602民初241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D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1179749.07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Y某某人民币1012061.85元,并支付给第三人绍兴市人民医院人民币19851.94元、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人民币33086.21元; 二、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Y某某人民币91457.07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3292元(缓交),由原告Y某某负担8833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144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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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浙0602民初9752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X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319309.3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239478.4元,返还给被告X某某4000元,并支付给第三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挂绍兴市立医院牌子)医疗费71758.9元,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2元(系缓交),由被告X某某负担其中的2984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其中的1088元,被告X某某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院委托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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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浙06民终2777号
上诉人
-
1520778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7元,由上诉人Y某某、G某某、G某某负担12071元,上诉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负担64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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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浙0602民初4455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F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
110303.27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Y某某30509.77元,并返还给被告F某某2392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第三人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挂绍兴市立医院牌子)医药费77401.5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10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1237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被告F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案司法鉴定费(不含原告主张部分)21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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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7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浙0602民初58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G某某,G某某
被告: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
989951.18
一、被告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Y某某、G某某、G某某人民币989951.18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G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54元,由原告Y某某、G某某、G某某负担9629元,由被告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负担115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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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浙0602民初2789号
第三人
原告:
X某某
被告:
W某某,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X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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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浙0602民初944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X某某,X某某,C某某
被告: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
1097497.71
一、被告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Z某某、X某某、X某某、C某某人民币1097497.71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X某某、X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85元,由原告Z某某、X某某、X某某、C某某负担2997元,由被告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负担658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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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浙06民终4024号
第三人
-
15641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3元,减半收取95.5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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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开庭公告 3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602民诉前调3390号
被申请人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2
--
(2023)浙0602民诉前调7074号
被申请人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3
--
(2023)浙0602民初7652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4
--
(2024)浙0602民初719号
被告
原告:
温州睿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挂绍兴市立医院牌子)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5
--
(2023)浙0602民诉前调17751号
被申请人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08
6
--
(2023)浙0602民初988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12-04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浙0602民初9972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L某某,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挂绍兴市立医院牌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11-20
8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3)浙0602民诉前调12081号
被申请人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9-12
9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3)浙0602民诉前调7074号
被申请人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7-04
1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3)浙0102民初442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4-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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