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津青国税许准(2017)49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17-01-0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 | |
2 | 91120111MA05LKUL31 | 营业执照 | 天津久隆燊商贸有限公司 | 2016-11-18 | 2099-12-31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津市场监管(青)食许准字﹝2022﹞第01506号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 2022-04-07 | 2027-04-06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津0104执1541号之三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3-13 |
2 | 其他 | (2018)津0104民初14126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久隆燊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 863376.2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久隆燊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20882.3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久隆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611.6元;并以420882.3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始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天津久隆燊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7元,减半收取3968.5元,由被告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久隆燊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劳动争议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
2 | 劳动争议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
3 | 劳动争议 | (2023)津0111民初28号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