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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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 ...更多 | 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47000元(肆万柒仟元);三、罚款:3000元(叁仟元)。 | 3000 | 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9-11-20 | 夹市监处字〔2019〕085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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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2020)川1126民初1001号 | 被告 | 原告: 东坡区宏兴陶瓷厂 被告: 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
2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2020)川1126民初1001号 | 被告 | 原告: 东坡区宏兴陶瓷厂 被告: 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6-04 |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川1126民初1186号 | 原告 | 原告: 乐山鑫能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眉山市诺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2018-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