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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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鄂0506民初194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Z某某,C某某,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人民政府
39397
一、被告Z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Z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39397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计1297元,由原告Z某某、L某某负担497元,由被告Z某某、C某某各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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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鄂0506民初264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人民政府,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所,C某某,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
34080
一、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312.73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已减半),由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所负担(原告潭邦海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所在履行判决中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T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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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3
其他
(2017)鄂0506行初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枚
被告:
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人民政府,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准许原告H某某枚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人民政府、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H某某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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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被告
原告: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人民政府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2022-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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