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中学

正常 长三角华东
何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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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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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当事人由桐庐县教育局举办,并经桐庐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系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高中学历教育机构。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公办学历教育收费属于政府定价项目,2007年3月1日桐庐县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我县高中代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桐价[2007]10号),批复决定我县高中阶段代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且明确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1]248号)明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课本、作业本、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教育、体检、伙食费。中小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当事人在2019学年(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分第一、第二两个学期)、2020学年(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分第一、第二两个学期)、2021学年(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分第一、第二两个学期)合计三个学年、六个学期的办学过程中,按照标准规定向学生收取350元/生·学期的代收费,但与学生结算代收费时存在以下事实:1、代收费执行三年一结算,未按规定进行按学期结算;2、在与学生结算代收费时将按规定不能从代收费中列支的试卷、毕业证书项目进行列支结算;3、当事人在每学年的第二个学期从县内初三学生中招录两个创新班的学生进入当事人校园进行高中阶段学习,完成该学期的学习后,至第二学年正式转入高一年级进行学习,即创新班学生在当事人校园内的高中学习生涯一共涉及7个学期,当事人按照每生每学期350元的标准向创新班学生合计收取7个学期的代收费,实际创新班学生比其他学生仅多购买了一学期的作业本费(15元/生),及2021学年的创新班学生还多购买了语文必修上册-作业本(23.28元/生)。但当事人与创新班学生结算代收费时,则按照合计收取6个学期的代收费来计算。根据代收费按学期结算,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经计算,2019学年当事人应退626名高三学生代收费109832.14元;2020学年当事人应退627名高三学生代收费104978.2元;2021学年第二学期当事人应退623名高二学生代收费47335.54元;2021学年当事人应退622名高三学生代收费101045.9元;2019学年第二学期当事人应退120名创新班学生代收费40200元;2020学年第二学期当事人应退120名创新班学生代收费40200元;2021学年第二学期当事人应退121名创新班学生代收费37718.12元。上述合计当事人应退学生代收费481309.9元,但当事人在这期间实际共计退学生代收费仅239元,少退代收费481070.9元,即多收代收费481070.9元。本局于2022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告知书》(桐市监责退告字[2022]01005号),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2年1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桐市监责退通字[2022]01005号),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退还多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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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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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1-18
桐市监处罚〔2022〕648号
2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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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2019年4月23日,浙江省桐庐中学采光等环境质量以及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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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卫生健康局
2019-07-05
桐卫学罚〔2019〕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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