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刘媛
91120105673713873J
3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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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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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津02民辖14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本案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2-05-30
2
劳动争议
(2022)津0105民初132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本案中止诉讼。
2022-04-15
3
其他
(2019)津0102民初10104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嘉洁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98844.22
一、天津市嘉洁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M某某赔付医药费41719.06元、护理费8254.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元、交通费362.6元、残疾赔偿金42116.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营养费12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0元、鉴定费2450元; 二、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事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即511.5元,由M某某负担153.45元,天津市嘉洁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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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4
其他
(2019)津0105民初4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81242.98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Y某某赔偿原告Y某某损失40621.49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损失40621.49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597元,被告Y某某负担298.50元,被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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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津0105民初5945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赛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M某某撤诉处理
2019-08-14
6
劳动争议
(2019)津01民终333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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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7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津02执复95号
申请人
-
--
驳回复议申请人天津香乐坊美食城的复议请求,维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2执异37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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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8
其他
(2019)津0105民初44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本案按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9-06-18
9
其他
(2019)津0102民初2090号
原告
原告: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673465.14
一、被告天津市河东区Z某某食品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的房屋租金605621.34元及物业服务费36337.39元; 二、被告天津市河东区Z某某食品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9302.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为标准计算;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9302.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为标准计算;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9302.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为标准计算;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4051.8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Z某某食品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31506.41元; 四、驳回原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23元,减半收取计10761.5元,由原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61元,由被告天津市河东区Z某某食品超市负担39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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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10
其他
(2019)津0102执异37号
申请人
-
--
驳回天津香乐坊美食城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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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7
2
劳动争议
(2022)津0105民初6208号
其他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3-03-01
3
劳动争议
(2022)津0105民初6208号
其他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3-02-15
4
劳动争议
(2022)津0105民初6208号
其他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2-12-05
5
劳动争议
(2022)津0105民初6208号
其他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2-11-11
6
劳动争议
(2022)津0102民初5617号
其他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2-11-08
7
劳动争议
(2022)津0102民初5617号
其他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2-09-22
8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2-08-11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津02民终3221号
被告
原告:
天津香乐坊美食城
被告: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03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津02民终3221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0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