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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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703执110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2-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703民初1708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弘阳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90965 | 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弘阳工贸有限公司货款9096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6月12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74元,依法减半收取1037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