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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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豫1321民初381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召县商务局,南召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40507.36 | 一、被告南召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其管理的原南召县催化剂厂剩余资产中返还原告W某某垫付的保险费40507.36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对被告南召县商务局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南召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28 |
2 | 其他 | (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2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南召县商务局,南召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00000 | 一、被告南召县商务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Y某某押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对被告南召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起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南召县商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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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南召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2022-08-16 | |
2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召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2022-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