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冀0102民初7200号 | 原告 | 原告: 石家庄市盛义隆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铭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624465 | 一、被告河北铭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盛义隆物资有限公司货款624465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货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后,扣减被告已付剩余款项364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