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永兴商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玉伶
91110116802596889G
8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金台园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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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怀执字第01297-2号
其他
-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北京怀永兴商社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L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L某某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主执行官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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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1
2
其他
(2014)怀执字第01297-1号
申请人
-
125050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L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二万五千零五十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L某某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四百零一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千七百七十五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L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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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怀民初字第01403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怀永兴商社
被告:
L某某
125050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怀永兴商社货款十二万五千零五十元并支付利息(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货款十二万五千零五十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零一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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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4
其他
(2014)怀执字第01297号
申请人
-
125050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L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二万五千零五十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L某某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四百零一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千七百七十五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L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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