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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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湘1321民初4806号 | 原告 | 原告: 双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被告: C某某 | -- | 驳回双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06 |
2 | 其他 | (2020)湘13行终130号 | 上诉人 | - | 14000 | 准许上诉人双峰县农业农村局、双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湖南盈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双峰县农业农村局、双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湖南盈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各承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10-27 |
3 | 其他 | (2020)湘1382行初6号 | 第三人 | 原告: 湖南省新红叶牧业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双峰县农业农村局 | 10000 | 一、撤销第三人双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原双峰县畜牧水产局)于2018年12月27日为第三人湖南盈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由被告双峰县农业农村局将原发给原告湖南省新红叶牧业食品有限公司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返还给原告并恢复效力。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新红叶牧业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双峰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及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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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3)湘1302民初320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 被告: 双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
2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3)湘1302民初320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 被告: 双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
3 | 合同纠纷 | (2022)湘1321民初4806号 | 原告 | 原告: 双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被告: C某某 | 双峰县人民法院 | 2023-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