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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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陕08民终106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榆林永安恒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元,由上诉人榆林永安恒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榆林永安恒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