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2)辽0291民初183号之四 | 其他 | - | -- | 解除对担保人大连金普新区磐宇应急物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下列不动产的查封:
1、辽(2020)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50号不动产权证项下坐落于“大孤山片区,港兴大街以东”、面积为36063.63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辽(2021)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42号不动产权证项下坐落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兴大街211-2号1-5层”、建筑面积为3502.16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的房屋。
3、辽(2021)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46号不动产权证项下坐落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兴大街211-1号1层”、建筑面积为2481.95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的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9-28 |
2 | 合同纠纷 | (2022)辽0291民初183号之二 | 其他 | - | 56428831 | 一、查封担保人大连金普新区磐宇应急物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不动产:
1、辽(2020)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50号不动产权证项下坐落于“大孤山片区,港兴大街以东”、面积为36063.63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辽(2021)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42号不动产权证项下坐落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兴大街211-2号1-5层”、建筑面积为3502.16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的房屋。
3、辽(2021)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46号不动产权证项下坐落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兴大街211-1号1层”、建筑面积为2481.95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的房屋。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灏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账号为95×××85账户存款56428831元的冻结。
本裁定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