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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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桂09民终1684号 | 被上诉人 | - | 5903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703元,由上诉人植应金、植正、Z某某、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13 |
2 | 其他 | (2017)桂0921民初82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植正,Z某某,L某某 被告: 容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容县交通运输局 | 590400 | 驳回原告Z某某、植正、Z某某、L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4852元,由原告Z某某、植正、Z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3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7-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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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 (2017)桂09民终168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 被告: 容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容县交通运输局 |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