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赵一凡
91370900493982128R
1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第二污水厂西南600米
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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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1 历史 6 >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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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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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其他
2022年09月07日10时05分,我执法人员巡查至岱庙北街与虎山路交叉口西南侧泰师附校项目时发现,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鲁J276HW,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法情节较轻。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立案;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处伍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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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2-11-08
泰城处字〔2022〕YJ104号
2
2022年09月19日14时50分,我执法人员巡查至青年路南延中段改造项目(南湖大街以南)项目时发现,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鲁JA3379,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量较少,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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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2年09月19日14时50分,我执法人员巡查至青年路南延中段改造项目(南湖大街以南)项目时发现,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鲁JA3379,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量较少,情节较轻,违法情节较轻。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立案;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处伍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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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2-09-27
泰城处字〔2022〕YJ102号
3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其他
2022年08月12日21时15分,我执法人员巡查至文化路以北泰山中学体育馆施工项目时发现,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鲁JA3379,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立案;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处伍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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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2-08-19
泰城处字〔2022〕YJ086号
4
2022年8月5日10时许,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辆渣土车,车牌号为鲁JC3123的双桥货车装载建筑垃圾自东向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篦子店中国石油北行驶,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运输渣土车辆无法提供渣土准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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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08-11
泰高综执罚字〔2022〕第7040019号
5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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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
--
2022-08-11
泰高综执罚告字〔2022〕第7040019号
6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其他
2022年03月07日16时00分,我执法人员与建筑渣土和工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巡查至明堂路与御道大街交叉口东北侧,御道大街高温水管网工程时发现,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鲁JC7575,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量小,情节较轻,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立案;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处伍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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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2-03-18
〔2022〕YJ008号
7
2021年03月17日,我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说在时代佳苑西侧的毛巾厂拆迁处堆放了很多建筑垃圾,于09时40分到达该投诉地点,发现施工单位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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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1年03月17日,我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说在时代佳苑西侧的毛巾厂拆迁处堆放了很多建筑垃圾,于09时40分到达该投诉地点,发现施工单位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体积是400立方米,情节较重。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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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1-04-08
泰城处字〔2021〕YJ114号
8
2021年3月22日15点30分,我执法人员与交警联合渣土和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接投诉到达灵山大街东段南侧时,发现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光明智谷住宅楼项目施工中,未采取覆盖、洒水降尘、冲洗地面及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进行有效覆盖,洒水降尘、冲洗地面车辆,冲洗平台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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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1年3月22日15点30分,我执法人员与交警联合渣土和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接投诉到达灵山大街东段南侧时,发现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光明智谷住宅楼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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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1-03-31
泰城处字〔2021〕YJ112号
9
2021年3月5日22时27分,施工单位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华东时代广场A2项目现场施工中,未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当事人配合执法调查,违法情节一般。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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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2021年3月5日22时27分,施工单位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华东时代广场A2项目现场施工中,未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当事人配合执法调查,违法情节一般。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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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1-03-24
泰城处字〔2021〕YJ072号
10
2021年1月9日11点30分,在南关大街西侧将军望岳名郡项目,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鲁JD5878)在运输渣土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违法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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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1年1月9日11点30分,在南关大街西侧将军望岳名郡项目,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鲁JD5878)在运输渣土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法予以立案。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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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1-01-27
泰城处字〔2021〕YJ051号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鲁09民终3129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2元,由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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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09民终1740号
被上诉人
-
1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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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09民终1235号
被上诉人
-
1177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4元,由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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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0911民初320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W某某
被告:
J某某,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120364.49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10000元(医疗费,已支付)。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S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11627.5元(其中医疗费4647.5元,护理费6000元,鉴定费780元,交通费200元)。 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96082.99元(医疗费106082.99元,减除第一项)。 四、上述各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J某某、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被告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承担的费用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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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0911民初569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M某某,G某某,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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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09民终1473号
被上诉人
-
12000
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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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鲁0911民初598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M某某,G某某,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150000
准许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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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鲁0911民初3801号
被告
原告:
济宁众鑫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M某某,G某某,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21690.2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宁众鑫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宁众鑫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失19690.20元; 三、综上一至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济宁众鑫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M某某、G某某、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G某某承担。价格评估鉴定费4000元(已由济宁众鑫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由原告济宁众鑫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800元,被告G某某承担1200元;文件检验鉴定费3400元(已由G某某垫付)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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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鲁0911民初274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M某某,G某某,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700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2019-09-09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鲁0911民初167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济宁众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M某某,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290124.44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1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50179.33元(各项损失数额共计287264.44元扣减交强险赔偿金120000元后,按30%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L某某、济宁众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117085.11元(各项损失数额共计287264.44元扣减交强险赔偿金120000元后,按70%计算),被告L某某、济宁众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W某某因涉案交通事故支付的鉴定费2860元,由被告L某某、济宁众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002元,被告L某某、济宁众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被告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赔偿85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元,由被告L某某、济宁众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92元,被告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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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鲁09民终3129号
被告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0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被告:
S某某,W某某,J某某,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0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W某某,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2022-06-21
4
--
(2022)鲁0911诉前调2838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2022-04-25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0911民初320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W某某
被告:
J某某,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2020-11-21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0911诉前调198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M某某,G某某,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2020-09-14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W某某
被告:
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J某某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2020-08-20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济宁众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M某某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4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鲁0911民初3801号
被告
原告:
济宁中心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M某某,G某某,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2019-10-24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泰安市金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M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G某某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2019-10-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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