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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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6民终11261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6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9-19 |
2 | -- | (2023)粤0606民初17902号 | 第三人 | 原告: Y某某 被告: M某某,M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 316736.47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向原告Y某某支付赔偿款18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赔偿款93946.39元[其中35265.19元直接支付至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
三、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赔偿款7524.89元;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Y某某已预交本案受理费297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Y某某承担279.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628元,被告M某某承担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更多 | 2023-08-10 |
3 | -- | (2023)粤0606民初19924号 | 第三人 |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 -- | 准许原告D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74.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D某某承担 ...更多 | 2023-08-02 |
4 | -- | (2023)粤0606民初5893号 | 第三人 | 原告: T某某 被告: F某某,Y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 813691.06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39532.1元[其中46038.28元支付至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处];
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8120.68元;
三、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T某某已预交本案受理费5888.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T某某承担221.2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承担5459元,被告F某某承担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更多 | 2023-05-04 |
5 | -- | (2022)粤0606民初29562号 | 第三人 | 原告: Y某某 被告: H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 205188.26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赔偿款177486.93元[其中27701.33元直接支付至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47.24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承担634.2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承担18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更多 | 2022-11-15 |
6 | -- | (2022)粤0606民初29557号 | 第三人 |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 193833.18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赔偿款161751.74元[其中32081.44元直接支付至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04.26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承担362.2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承担17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更多 | 2022-11-15 |
7 | -- | (2022)粤0606民初16909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 | 996885.9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99688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96885.9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14.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4.11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负担6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更多 | 2022-09-07 |
8 | -- | (2022)粤06民终4338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874.79元(珠海市星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4426.65元、广州市鑫胜辐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5448.14元),由上诉人珠海市星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426.6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鑫胜辐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48.1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27 |
9 | -- | (2021)粤0606民初21725号 | 第三人 | - | 578085.74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鑫胜辐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星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89042.87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星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鑫胜辐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0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相互抵减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鑫胜辐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星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76542.87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星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鑫胜辐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6913.92元,减半收取计8456.96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星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39.1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鑫胜辐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17.82元;反诉受理费81.2元[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星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鑫胜辐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26 |
10 | -- | (2021)粤06民终1311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7.56元,由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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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06民终4338号 | 第三人 | -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