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潘克菲
91320594588454723T
1771.5094万美元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126号青丘工业坊A号厂房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4项;管理体系认证3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5940326﹞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2020﹞第06100008号
新标准
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
2012-01-17
2032-01-09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苏园国税一 许受字 〔2017〕 第1802 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9 月n 14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9 月n 14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99-12-31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室
3
﹝苏﹞卫﹝消﹞许准延字﹝2024﹞01120068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
生产 消毒剂;卫生用品(液体消毒剂(净化);抗(抑)菌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液体)(净化))
2024-01-12
2028-01-11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4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9 月n 14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9 月n 14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99-12-31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室
5
﹝05940381﹞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2021﹞第01200003号
新标准
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
2012-01-17
2032-01-09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苏﹞卫﹝消﹞许准字﹝2020﹞02140009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生产 消毒剂、卫生用品 液体消毒剂(净化),抗(抑)菌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液体)(净化)
2020-02-14
2024-02-13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7
﹝05940075﹞登字﹝2022﹞第09220005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2-01-17
2032-01-09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沪02民终711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50元,由上诉人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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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2
合同纠纷
(2020)沪0151民初93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勤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1920000
一、被告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勤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服务费950000元; 二、被告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勤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勤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原告上海勤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50元,减半收取计8525元,由原告上海勤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918元,被告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7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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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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