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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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吉05民终152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29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31 |
2 | 用益物权纠纷 | (2020)吉0581民初6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 18000 | 一、被告梅河口市李炉乡广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养鱼池补偿款1.8万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被告梅河口市李炉乡广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14 |
3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9)晋7102民初250号 | 被告 | - | 12000 | 驳回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19-12-06 |
4 | 其他 | (2019)晋7102执异2号 | 其他 | - | 5168611 | 解除对被执行人柳河县东翔路桥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五百一十六万八千六百一十一元一角二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9-04-30 |
5 | 其他 | (2017)吉0581行初39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A某某 被告: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 10000 | 驳回原告X某某、A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27 |
6 | 其他 | (2017)吉0581行初39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A某某 被告: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 10000 | 驳回原告X某某、A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27 |
7 | 其他 | (2017)吉行申484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7-08-15 |
8 | 其他 | (2017)吉行申484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7-08-15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吉0581民初2300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梅河口支公司,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 270268.77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梅河口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F某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7398.08元、残疾赔偿金49801.72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车辆损失300元,共计87799.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梅河口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F某某医疗费162668.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0元、营养费6000元,共计182468.97元(执行中将被告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垫付172668.97元扣除本案被告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应赔付给原告F某某第三判项中鉴定费及诉讼费用,剩余168623.97元返还给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被告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赔偿原告F某某鉴定费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四、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被告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12 |
10 | 其他 | (2016)吉05行终143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W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1-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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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吉05民终152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梅河口市交通局 |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9 |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梅河口市交通局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21-11-09 | |
3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吉0581民初247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梅河口市湾龙镇农安村民委员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21-11-09 | |
4 | 其他 | (2021)吉0581行初4号 | 被告 | 原告: 梅河口市福来北方驾驶员培训学校 被告: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21-05-12 | |
5 | 其他 | (2021)吉0581行初5号 | 被告 | 原告: 梅河口市宾利驾驶员培训学校 被告: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21-05-12 | |
6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梅河口市福来北方驾驶员培训学校 被告: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21-04-26 | |
7 | 其他 | (2021)吉0581行初4号 | 被告 | 原告: 梅河口市福来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被告: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梅河口市运输管理所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21-04-26 | |
8 | 其他 | (2021)吉0581行初5号 | 被告 | 原告: 梅河口市宾利驾驶员培训学校 被告: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21-04-26 | |
9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梅河口市福来北方驾驶员培训学校 被告: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21-03-24 | |
10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梅河口市宾利驾驶员培训学校 被告: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