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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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冀02民申195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Z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9-10-17 |
2 | 合同纠纷 | (2018)冀0209民初2874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第一农场 被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源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416000 | 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源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第一农场承包费4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计3770元,由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源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