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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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占用防火间距 | 占用防火间距 | 20000 | 淮安市金湖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2-11-15 | 淮金消行罚决字〔2022〕第0077号 | |
2 | 我局工作人员至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1、该公司对涂胶车间的施胶、热压工艺作出整改,施胶工段全部转移至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热压工艺增加两侧围挡,增加收集效率,车间无明显异味;2、粉尘车间未生产,经了解,该公司已经对粉尘收集除尘器进行保养清理以增加吸尘效果,经现场测试风感明显;3、热风炉烟囱已维修,达到15米高度要求;4、活性炭已全部更换,现场提供了更换记录台账、设备运维记录台账以及活性炭检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更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整)。 | 28000 | 淮安市金湖生态环境局 | 2022-06-25 | 淮环罚〔2022〕(金湖)3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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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金环许可发﹝2020﹞9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 2020-03-10 | 2099-12-31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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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1181民初124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江苏金岛木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 80270.8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73216元;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7054.8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天长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开户账号:93×××3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计141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1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819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79元。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91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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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11民终1716号 | 被上诉人 | -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08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1181民初124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金湖县金岛木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18-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