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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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2272020071302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电子绝缘材生产项目施工许可 | 2020-07-13 | 2099-01-01 |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梯12渝AXT3948(21) | 关于重庆佑威电子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业务 | 电梯:2021-04127 | 2021-08-18 | 2099-12-31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50022720200713010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关于重庆佑威电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2020-07-13 | 2099-12-31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4 | 50022702202200270011 | 关于重庆佑威电子有限公司建筑能效测评 | 建筑能效测评 | 2022-09-19 | 2099-12-31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
5 | 450401252023002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 电子绝缘材料生产项目(1#厂房、2#厂房、倒班房) | 2023-01-12 | 2099-12-31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
6 | 重园璧规审字[2019]第73号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方案审查意见书 | 绿化方案 | 2019-10-17 | 2099-12-31 | 璧山区城市管理局 | |
7 | 璧建消审字﹝2020﹞第0030号 | 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确认书 | 该工程位于璧山高新区,总面积18568.21平方米,其中倒班房建筑面积1092.62平方米,属于多层公共建筑,耐火等级二级;1#总面积8366.02平方米,地上4层,高度19.65米,多层丙类厂房;2#厂房总面积9109.57平方米,局部地下一层,地上3层,地下一层为消防水池、泵房,地上3层为厂房,属于多层丙类厂房。 ...更多 | 2020-04-27 | 2099-12-31 |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8 | 梯11渝AXT3946(21) | 关于重庆佑威电子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业务 | 电梯:2021-04126 | 2021-08-18 | 2099-12-31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璧建消审字﹝2021﹞第0079号 | 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确认书 | 电子绝缘材料生产厂房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确认 | 2021-11-18 | 2099-12-31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
10 | 璧住建消验字﹝2023﹞第0001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综合评定该项目消防验收合格 | 2023-01-06 | 2099-12-31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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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20民初7264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佑威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御玛铵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111073.25 | 一、被告苏州御玛铵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佑威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08073.25元、诉讼费1331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112404.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108073.25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货款完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佑威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0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合计2644.04元,由被告苏州御玛铵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承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更多 | 2019-11-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20执保871号 | 申请人 | - | 150000 | 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开设账户下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以前向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承办庭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11-0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20民初5000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佑威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御玛铵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 | 准许重庆佑威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330.93元,由原告重庆佑威电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更多 | 2019-08-19 |
4 | 其他 | (2019)渝0120执保624号 | 申请人 | - | 700000 |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8-05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20财保258号 | 申请人 | - | 700000 |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7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8-02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20民初4945号 | 其他 | - |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2019-07-26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20执保575号 | 申请人 | - | 700000 | 将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以前向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承办庭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7-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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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渝0120民初819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重庆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20民初7264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佑威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御玛铵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0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20民初5000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佑威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御玛铵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05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渝0120民初4945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佑威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宝立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24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20民初4148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友晟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重庆佑威电子有限公司,重庆新佑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