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万千佳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王全耀
91420117555033287Q
600万元人民币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店柳路12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7

    供应商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鄂0192执5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博迈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中未执行款项(全案未履行)及本案执行费229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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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2
其他
(2018)鄂0192执61号
申请人
被告:
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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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鄂0192民初1614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市万千佳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博迈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1742
被告武汉博迈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万千佳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742元。 如果被告武汉博迈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武汉博迈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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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鄂0192民初1616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市万千佳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5870
一、被告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万千佳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87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万千佳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3元,由被告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78元,原告武汉市万千佳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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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博迈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1-19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1-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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