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聂云峰
914208025854508747
78000万元人民币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东宝工业园荆东大道99号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878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9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1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5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梯11鄂H01123(17)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7-12-04
2099-12-31
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
梯11鄂H01029(17)
新标准
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登记
2017-12-04
2099-12-31
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起11鄂H00037(17)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017-12-04
2099-12-31
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
梯11鄂H01127(17)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7-12-04
2099-12-31
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
梯11鄂H01124(17)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7-12-04
2099-12-31
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
﹝2018﹞荆量标企证字第013号
新标准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022-08-25计量标准核准复查
2022-08-25
2027-08-24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起27鄂H00038(17)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017-12-04
2099-12-31
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
鄂规工程420802201800002
新标准
蓄水池及其配套项目
补给水泵房2+1(地下)层:建筑占地面积408.6平方米;建筑面积1122.2平方米
2018-01-16
2099-12-31
荆门市城乡规划局东宝分局
9
421223202200018
新标准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单
拟用地面积:16720平方米。
2022-10-27
2024-10-27
崇阳县国土局
10
起17鄂H00041(17)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017-12-04
2099-12-31
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鄂08民终288号
被上诉人
-
28575952.88
一、维持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热费27531676.88元; 二、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44276元; 四、驳回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406元,减半收取94703元,由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负担91671元,由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2元,由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5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应退回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22705元;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13252元,如其未自行缴纳,由一审法院执行后移转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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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2
合同纠纷
(2020)鄂08执异26号
申请人
-
--
准许异议人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撤回关于解除超标的查封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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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3
其他
(2019)渝民再274号
申请人
-
--
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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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4
合同纠纷
(2019)鄂08民初45号
原告
-
38499247.03
一、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向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热费36068705.81元; 二、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向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430541.22元; 三、驳回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6413元,由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147元,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负担2262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725元,由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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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5
其他
(2019)渝民申406号
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05-28
6
其他
(2017)渝01民初862号
被告
原告:
天忠九州商业保理(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荆门三木商贸有限公司,刘魁,L某某,W某某
63164575.47
一、被告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忠九州商业保理(江苏)有限公司偿还应收账款38,184,561.96元及利息(以38,184,561.96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荆门三木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本金24980013.51元及利息(以24980013.5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范围内向原告天忠九州商业保理(江苏)有限公司承担回购责任; 三、被告L某某、L某某、W某某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向原告天忠九州商业保理(江苏)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忠九州商业保理(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343.43元,由原告天忠九州商业保理(江苏)有限公司负担32942.22元,由被告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荆门三木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W某某负担34140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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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7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17)鄂0802民初943号
被告
原告:
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移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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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荆门三木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6
2
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荆门三木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3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荆门三木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06
4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再审
荆门三木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06-2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
被告: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0
2
合同纠纷
(2019)渝民再274号
原告
原告: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W某某,天忠九州商业保理(江苏)有限公司,荆门三木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宝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10
3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19)鄂民终1083号
上诉人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1-0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