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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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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10月24日,尉氏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包的尉氏县运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上料斗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粉尘收集装置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入环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更多 | 1、责令改正;2、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40,000(肆万)元罚款;对“上料斗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粉尘收集装置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40,000(肆万)元罚款。合并处以人民币80,000(捌万)元罚款。 ...更多 | 80000 | 尉氏县环境保护局 | 2020-11-16 | 尉环罚决字〔2020〕第1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