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新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陈爱忠
91330482550544782K
375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88号71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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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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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浙0482民初2503号之一
原告
原告:
平湖市新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39440
准许原告平湖市新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平湖市新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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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2
其他
(2020)浙0482行审6号
被执行人
-
--
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5月3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新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平综执字〔2018〕54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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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3
其他
(2019)浙04行终157号
第三人
-
10000
准许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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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4
其他
(2018)浙0482行初28号
第三人
原告:
嘉兴市港区芳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
被告:
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
10000
确认被告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2018年6月2日强制清退原告嘉兴市港区芳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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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482民初2503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新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08-10
2
行政强制;行政补偿
(2018)浙0482行初28号
第三人
原告:
嘉兴市港区芳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
被告:
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11-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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