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川7101民初16753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Y某某 | 14018.45 | 被告Y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3863.59元,利息154.86元,并支付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7日的罚息1640.5元、复利17.39元;自2023年12月8日起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2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9元、保全费171.92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2-27 |
2 | -- | (2023)川7101民初16798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M某某 | 38645.61 | 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38446.48元,利息199.13元,并支付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7日的罚息4675.32元、复利22.59元;自2023年12月8日起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2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06元、保全费436.84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2-26 |
3 | -- | (2023)川7101民初16751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C某某 | 4234.27 | 被告C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4211.11元,利息23.16元,并支付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7日的罚息649.7元、复利3.57元;自2023年12月8日起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9%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67.11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2-26 |
4 | -- | (2023)川0193执626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12-19 |
5 | -- | (2023)川7101民初17169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L某某 | 23189.42 | 一、被告L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2836.67元,利息352.75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计算方式:截至2023年12月10日罚息5680.53元、复利89.54元;自2023年12月11日起,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元、保全费301.8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2-15 |
6 | -- | (2023)川7101民初17170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T某某 | 32956.1 | 一、被告T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32390.6元,利息565.5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计算方式:截至2023年12月10日罚息7305.17元、复利127.18元;自2023年12月11日起,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保全费412.33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2-15 |
7 | -- | (2023)川7101民初14974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L某某 | 124568.06 | 一、被告L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24040.6元,利息527.46元,并支付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1月7日的罚息9712.12元、复利42.67元;自2023年11月8日起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5.55元、保全费1172.77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23-11-20 |
8 | -- | (2023)川7101民初1496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Y某某 | 25211.62 | 被告Y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211.62元,并支付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0月30日的罚息2079.28元、复利18.1元;自2023年10月31日起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2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48元、保全费285.98由被告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1-20 |
9 | -- | (2023)川7101民初14976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T某某 | 93392.37 | 被告T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91482.63元,利息1909.74元,并支付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1月7日的罚息8218.19元、复利195.14元;自2023年11月8日起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2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7.26元、保全费1009.81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23-11-20 |
10 | -- | (2023)川7101民初14971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L某某 | 216276.03 |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3110.71元,利息3165.32元,并支付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1月7日的罚息17385.1元、复利271.24元;自2023年11月8日起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5.43元、保全费1656.9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23-11-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Z某某 |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信用卡纠纷 | W某某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信用卡纠纷 | Z某某 |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4 | 执行文书、拍卖 | 金融借款纠纷 | 四川天府蜀都实业有限公司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
5 | 执行文书、拍卖 | 公证债权文书 | 四川保地实业有限公司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28 | |
6 | 执行文书、拍卖 | 借款合同纠纷 | 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28 | |
7 | 执行文书、拍卖 | 公证债权文书 | 四川保地实业有限公司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28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成都道源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
9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信用卡纠纷 | X某某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
10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W某某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2-12-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信用卡纠纷 | (2023)川0192民初7841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Z某某 |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14 | |
2 | 信用卡纠纷 | (2023)川0193民初11717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X某某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川0193民初11316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D某某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川01民初7018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四川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胜金昱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3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川0108民初2691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道源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
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川0108民初2691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道源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4-27 | |
7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川0108民初2691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道源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
8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3)渝05民初70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8 | |
9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川0108民初2691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道源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川01民初7018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四川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胜金昱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