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谯川
91500000MA5U42XU6D
10000万元人民币
-
重庆市北碚区云禾路74号
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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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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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作为两江曲院风荷项目(C44-1/02地块)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项目资本金
其他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100000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3-03-22
(渝两江)建罚2023第13号
2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其他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100000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3-03-22
(渝两江)建罚〔2023〕第13号
3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100000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3-03-22
建罚2023第13号
4
作为两江曲院风荷项目C06-1地块A11#楼项目这一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其消防设计文件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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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03-20
(渝两江)建罚2023第10号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7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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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渝0109民初6763号
被告
-
71300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办理重庆市两江新区XX组团X标准分区XX-X/XX号地块X幢X-X房屋的过户登记。 二、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差价款71300元,此款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违约金(即以房屋差价款713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起计算,直至付清为止)。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元,反诉费1833.56元,共计1873.56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791.25元(其中被告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垫付751.25元,在执行中一并执行。)。被告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4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更多
2021-07-30
2
合同纠纷
(2021)渝0109民初6762号
被告
-
74424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Z某某办理重庆市两江新区XX组团X标准分区XXX-X/XX号地块1幢1-1房屋的过户登记。 二、原告(反诉被告)Z某某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差价款74424元,此款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原告(反诉被告)Z某某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违约金(即以房屋差价款74424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起计算,直至付清为止)。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元,反诉费1907.33元,共计1947.3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830.30元(其中被告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垫付790.30元,在执行中一并执行。)。被告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1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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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3
劳动争议
(2021)渝0109民初675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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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开庭公告 3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渝0109民初2510号
被告
原告:
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宏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4-06-03
2
--
(2024)渝0109民初2510号
被告
原告:
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宏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4-06-03
3
--
(2024)渝0109民初2510号
被告
原告:
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宏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4
--
(2024)渝0112民初5261号
原告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5
--
(2023)渝0109民初1183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两江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4-03-12
6
--
(2023)渝0109民初1384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重庆市江津区天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7
--
(2023)渝0109民初1384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重庆市江津区天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8
--
(2023)渝0109民初1384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重庆市江津区天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9
--
(2023)渝0109民初1384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重庆市江津区天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10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3)渝0109民初11362号
原告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3-11-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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