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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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浙0382民初1168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乐清市铁路建设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 83587.96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L某某286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L某某12903.98元,合计41503.98元。抵扣被告H某某已垫付的9300元,还需赔付32203.9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二、被告乐清市铁路建设中心赔偿原告L某某鉴定费700元,抵扣H某某的垫付款700元后不需再赔偿。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取收58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77元,由被告乐清市铁路建设中心负担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