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蜀税)许变准字(2018)第(648)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 | |
2 | (蜀税)许变准字(2018)第(371)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 | |
3 | 91340100573046583F | 市级权限内的企业登记 | 企业设立登记 | 2011-04-26 | 2041-04-25 |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蜀税)许变更准字(2018)第(468)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0104民初10076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C某某,安徽万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807039.84 | 一、被告C某某、安徽万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M某某借款本金903519.92元,并以借款本金903519.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自2019年2月3日起支付借款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M某某负担874元,由C某某、安徽万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