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冀09民终957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3-20 |
2 | 合同纠纷 | (2020)冀0983民初5778号 | 原告 | 原告: 黄骅市鑫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 | 549597.5 | 一、被告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骅市鑫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9597.5元;
二、驳回原告黄骅市鑫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5.97元,减半收取4647.99元,由被告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收款人: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冀09民终957号 | 被上诉人 | -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冀0983民初5778号 | 原告 | 原告: 黄骅市鑫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