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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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京73行初5531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华安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 12000 |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46411号关于第36748628号“华安网信HUAANINFOS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北京华安网信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36748628号“华安网信HUAANINFOSEC”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华安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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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京73行初5531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华安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