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谢娜娜
91411200MA3X4WRE88
3500万元人民币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向阳街道分陕路滨溪花园8号楼4单元7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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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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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三)市监特(登记)受字﹝2020﹞第262号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020-11-25
2099-01-31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411293000010188
旧标准
--
钢材、五金工具、水暖器材、建筑材料(危险品除外)的批发和零售。
--
2099-12-31
三门峡市工商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202执保289号
其他
-
1300000
一、对被保全人W某某、W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 二、查封被保全人W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豫MZ××××号的宝马牌汽车一辆; 三、查封被保全人W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豫MC××××号的戴纳肯揽胜牌汽车一辆。 保全金额以13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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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202执保288号
其他
-
3200000
网络查控被保全人河南东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32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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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202执保214号
其他
-
--
网络查控被保全人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XXXXXXXXXX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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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202执保213号
其他
-
--
冻结被保全人河南东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华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的债权。 保全金额以XXXXXXXXXXX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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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5
其他
(2021)豫1202财保78号
其他
-
3200000
冻结被保全人河南东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华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的债权。 保全金额以32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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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202执保194号
其他
-
--
冻结被保全人三门峡兄弟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XXXXXXXXXX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270元,暂由申请人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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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7
其他
(2021)豫1202财保73号
其他
-
550000
冻结被保全人三门峡兄弟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55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270元,暂由申请人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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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8
其他
(2021)豫1202执保77号
其他
-
--
一、冻结被保全人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保全人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灵宝建设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270元,暂由申请人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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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9
其他
(2021)陕0112执368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3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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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陕0112民初27254号
原告
原告:
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8458591.1
一、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本金8458591.1元及利息(利息以845859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01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于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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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峡华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2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峡华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2023-09-2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202民初4779号
原告
原告:
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22-02-1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202民初3727号
原告
原告:
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21-12-27
5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21-12-2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202民初3727号
原告
原告:
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21-12-24
7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21-12-2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202民初3727号
原告
原告:
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21-1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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