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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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苏0282民初7386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C某某,宜兴市赛普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 166291.79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R某某166291.79元(其中支付给R某某143874.33元,返还给C某某22417.46元)。
二、驳回R某某对C某某、宜兴市赛普贸易有限公司的诉求请求。
三、驳回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66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计606元、鉴定费3060元。由R某某负担371元,由人民保险负担3295元(R某某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3295元,由人民保险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人民保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R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0-10-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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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苏0282民初7386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C某某,宜兴市赛普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