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交通运输局

正常 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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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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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川1424执恢52号
其他
-
--
--
2020-12-25
2
合同纠纷
(2019)川14民终1092号
被上诉人
-
1800000
一、撤销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4民初5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4民初5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丹棱县交通运输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借款60万元的利息从1998年6月10日起至2005年7月30日止,按月利率7.26‰计算;借款30万元的利息从2001年10月31日起至2002年10月30日止,按月利率5.85‰计算,逾期利息从2002年10月30日起至2005年7月30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为“一、丹棱县交通运输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借款60万元的利息从1998年6月1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26‰计算;借款30万元的利息从2001年10月31日起至2002年10月30日止,按月利率5.85‰计算,逾期利息从2002年10月3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三、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丹棱县交通运输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丹棱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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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3
其他
(2019)川1424民初577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丹棱县恒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丹棱县交通运输局
1664000
驳回原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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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川1424民初82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S某某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丹棱县交通运输局
242929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C某某105993.5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C某某10483元。 三、由被告丹棱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原告C某某自费药2588.50元,鉴定费500元,小计3088.50元。 四、上列一、二、三项品迭,并扣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丹棱县交通运输局垫付的医疗费4299元,增加被告丹棱县交通运输局应负担案件受理费732元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10599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被告丹棱县交通运输局478.50元。 五、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C某某负担732元,被告丹棱县交通运输局负担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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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5
合同纠纷
(2019)川1424民初54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告:
丹棱县交通运输局
900000
一、被告丹棱县交通运输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借款60万元的利息从1998年6月10日起至2005年7月30日止,按月利率7.26‰计算;借款30万元的利息从2001年10月31日起至2002年10月30日止,按月利率5.85‰计算,逾期利息从2002年10月30日起至2005年7月30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丹棱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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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6
其他
(2019)川14民终536号
被上诉人
-
1664000
一、撤销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4民初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76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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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7
其他
(2019)川1424民初59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丹棱县恒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丹棱县交通运输局
1664000
驳回原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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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8
其他
(2016)川1402行初73号
被告
原告:
丹棱县千里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丹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丹棱县交通运输局
10000
准许原告丹棱县千里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棱县千里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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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9
其他
(2016)川1402行初72号
被告
原告:
丹棱县千里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丹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丹棱县交通运输局
10000
准许原告丹棱县千里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棱县千里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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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川1424民初577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丹棱县恒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丹棱县交通运输局
丹棱县人民法院
2019-12-0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川1424民初82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S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丹棱县交通运输局
丹棱县人民法院
2019-10-28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川1424民初577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丹棱县恒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丹棱县交通运输局
丹棱县人民法院
2019-09-12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川1424民初577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丹棱县恒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丹棱县交通运输局
丹棱县人民法院
2019-08-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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