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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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604号 | 上诉人 | - | 984920.3 | 一、维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1)甬慈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1)甬慈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上诉人慈溪市商务局补偿被上诉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984920.3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70元,由上诉人慈溪市商务局负担11327元,被上诉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83元,由上诉人慈溪市商务局负担12773元,被上诉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3-02-05 |
2 | 合同纠纷 | (2011)甬慈民重字第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商务局 | 1209276.6 | 一、被告慈溪市商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偿原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209276.6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70元,由原告负担6387元、被告负担15683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10-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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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1)甬慈民重字第0000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商务局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1-10-31 | |
2 | 其他 | (2010)甬慈民初字第00266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贸易与粮食局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