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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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40514085323 |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 | 2024-05-14 | 2024-05-29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2 | 无 | -- | 准予许可 | -- | -- | 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 | 成人社函﹝2023﹞3-187号 | 批准四川德康农牧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复函 | 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 2023-11-27 | 2025-11-26 |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 | 1240515928658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2024-05-15 | 2026-05-31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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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川0107执300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9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1-07 |
2 | 合同纠纷 | (2017)川0107民初9967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6000000 | 一、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从2016年7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53元,减半收取16826.5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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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借款合同纠纷 | J某某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11-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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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川1621民初2468号 | 被告 | 原告: 岳池县二师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岳池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成都德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德康农牧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21-09-24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川1621民初2468号 | 被告 | 原告: 岳池县二师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岳池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成都德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德康农牧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21-07-05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川0107民初9967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7-10-19 |